更新时间:2024-07-25 13:00:46 浏览:100
这两年,房地产行业、教培行业、互联网行业不景气,发展受阻,于是,有些公司纷纷祭出“裁员”这一大杀器。裁员的经济补偿中常常有N、N+1、2N+1、2(N+1)等等不同的标准,员工有时候会分不清,不知不觉中吃了大亏,它们之间到底都有什么区别呢?
情形一:N
N实际为本单位工作年限的代称,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正常情况下的经济补偿为N个月工资。
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月工资标准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月工资标准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按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
1、用人单位法定过错,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患病、工伤、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企业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
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情形二:N+1
“+1”就是所谓的“代通知金”,仅有以下三种法定情形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为N+1。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是上述三个理由,或者虽然是上述三个理由,但已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是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情形三:2N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为2N。
比如“用人单位依据第41条规定裁员但未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的,属于违法解除合同行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即支付2N”
情形三:2N+1,2(N+1),N+5或6
2N+1,2(N+1),N+5或6赔偿,不存在法律上的依据!但是,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达成共识,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用人单位愿意多给钱,法律并不干涉。
情形四:其他补偿金、赔偿金情形:
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2、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形。
3、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最后,劳动纠纷的主要解决途径有:
1、协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2、调解,调解部门或组织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3、投诉,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4、仲裁,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
5、诉讼,到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所在地基层法院申请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