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8-14 14:30:41 浏览:100
1. 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分为:自愿退伙、法定退伙、除名退伙三种情形。
2. 合伙人退伙时,全体合伙人应共同对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清算。清算后,按照合伙人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务情况予以结算;合伙企业有利润的,退还退伙人应分的财产份额;合伙企业为亏损的,则按退伙人所占合伙企业的份额分担亏损。
3. 上述所说的退伙人分配利润或承担亏损的份额确定准则为,合伙协议约定优先,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确定,合伙人无法协商一致的,按实缴出资比例确定,无法确定实缴出资比例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
4. 合伙人退伙时尚有未了结的合伙事务的,全体合伙人可一致约定,待该事务了结后再进行结算。
5. 退伙人对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6.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