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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宣传费包括哪些内容(分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的节税方法)

更新时间:2024-10-13 09:30:50  浏览:100

财忠节税思路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由于业务招待费不能全额扣除,而且超过限额的部分不能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应当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不能予以混同。在可能的条件下,尽量将部分具有业务宣传性质的招待费变为业务宣传费支出。

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财预字〔1998〕159 号)的规定,业务招待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这一规定不能直接适用于企业,但可以作为参考。在实务操作中,税务机关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住宿费(员工外出开会、出差发生的住宿费为“差旅费”)、香烟、食品、茶叶、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产生的费用等其他支出。

广告费是企业为了扩大声誉或促进销售业务而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向公众介绍商品、劳务和企业信息等发生的相关费用。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在实务操作中,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财忠节税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 年 3 月 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 年 2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8 年 12 月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财政部 1998 年 5 月 14 日发布,财预字〔1998〕159号)。

节税图


财忠节税案例

【例 15-6】某出版企业计划 2018 年度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 100 万元,业务宣传费支出为 100 万元, 广告费支出为 500 万元。该出版企业 2019 年度的预计销售额为 5 000 万元。针对该企业的上述计划应当如何进行节税?

节税案例

根据税法的规定,该企业 2018 年度的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5 000×5‰=25(万元)。该企业 2018年度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 60%:100×60%=60(万元)。该企业无法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00-25=75(万元)。该企业 2018 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5 000×15%=750(万元)。该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实际发生额:100+500=600(万元)。故可以全额扣除。

如果该企业进行节税,可以考虑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转为业务宣传费,比如,可以将若干次餐饮招待费改为业务宣传费用(召开宣讲大会)。这样,可以将业务招待费的总额降为 40 万元,而将业务宣传费的支出提高到 160 万元。这样,该企业 2019 年度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 60%:40×60%=24(万元)。没有超过扣除上限,可以扣除。该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实际发生额:160+500=660(万元)。故可以全额扣除。通过节税方法,该企业不能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40-24=16(万元)。由此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75-16)×25%=14.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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